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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与株洲市世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07-03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谌某。

委托代理人曾辉荣,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株洲市世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标的款物)。

审理经过

原告谌某与被告株洲市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曾辉荣、周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谌某诉称:原告系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大厦*栋**号房屋合法产权人。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株洲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以上房屋出租给**大酒店用于酒店经营,月租金为2396.52元,租赁期限为8年,承租人需每月15号前一次性交纳下个月的房租。后来,**大酒店将该酒店经营权整体转让给被告。原、被告遂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继承**大酒店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原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经常无故拖欠租金。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3211.24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世纪**酒店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属实,被告确实租赁了原告的房屋。被告欠原告房屋租金是实,经双方于2017年7月3日结算,扣除原告在被告处消费5547元,截止2017年7月3日尚欠租金18413元。结算协议中未约定违约条款,现被告经营恶化无力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违约金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谌某系株洲市天元区**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1年7月25日,原告谌某(出租人)与株洲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将保利大厦**号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酒店经营,月租金为2396.52元,租赁期限为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至2019年6月30日止,承租人需每月15号前一次性交纳下个月房租……后因株洲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将该酒店经营权整体转让给被告世纪**酒店,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继株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被告承租后并没有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8月31日拖欠12个月的租金共计28758.24元。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3日对账确认,原告在被告处消费金额为5547元,双方现均同意将该款从被告应付租金中抵扣。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所产生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7月3日对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重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承继株洲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继续租赁原告的房屋,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截止2017年8月31日所欠租金28758.24元,扣减双方均同意抵扣的原告消费金额5547元后,还应支付租金23211.24元。原告自愿放弃租金利息,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本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株洲市世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谌某支付租金23211.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被告株洲市世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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