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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设公司与杭州B装饰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6-29

当事人信息

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丽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靖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泰御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琳,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杭州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10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小媛

人民陪审员张文钧

人民陪审员姜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庾寒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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