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陈某与厉某签订一份价值14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厉某转让一套房屋给陈某,陈某在签订合同之后当场支付了厉某3万元定金。2010年3月,因房价过快上涨,厉某希望通过违约赔偿陈某3万定金来解除合同同,并欲将房屋转让给出价更高的第三人。
陈某得知自己的受让权受到侵害后,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本律师通过努力,为陈某以140的原价,购得了房屋,并禁止了厉某将房屋转让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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