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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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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11-1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王某某的委托,指派丁凤飞、李全利律师担任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辩护人,现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及时拨打了122、110、120,打完电话后被告人留在事故现场等待相关人员处理事故,并协助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伤亡人员。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徐某某没有抗拒抓捕,到岸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这对于查清案情、尽快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该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无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奉公守法,是勤劳能干的守法好公民。此次事故事出有因,是因被告人躲避违章驾驶的机动三轮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引起的,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来说都是一场飞来横祸。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家属都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且被告人正积极协助家属筹措赔偿款。
被害人于2驾驶报废且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公安侦查机关却没有查清这个事实。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的罪行没有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李全利、丁凤飞
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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