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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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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
更新时间:2011-11-18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

甲方:徐某某,男,1975年10月6日,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九塘村。

乙方:于1,李某某,于3,于4.
丙方: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
现甲乙丙三方就交通事故给乙、丙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各方遵照执行:
1、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12万(拾贰万)元整,赔偿丙方6万(陆万)元整。
2、甲方将皖C39189号福田轻型货车给乙方,停车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支付,甲方协助乙方过户,过户费用由甲方负担。
3、交强险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判决。
4、商业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甲方保证赔偿数额为5万(伍万)元整。
5、乙丙双方对甲方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因甲方造成的此次事故的一切责任,本案案结事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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