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从业13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8
好评人数
706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刘)
更新时间:2011-11-18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1号,身份证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九塘村,身份证号,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尹某某,女,安徽省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九塘村。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3日15时55分许,徐某某驾驶皖C39189号福田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对行车道,与自北向南行驶的鲁Q6U456号解放微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至于2死亡及原告重伤。
经查,皖C39189号福田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是尹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某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