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耿某携带疑似假币,乘坐长途客车沿本市行驶,遇公安人员盘查,被告人耿某将装有疑似假币的背包藏匿于其座位下方,公安人员从该背包内查获总面额为7万元的百元人民币700张,遂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700张百元人民币均为假币。
【办案经过】
被告人耿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关于被告人耿某提出的其不知道包内有假币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耿某当庭认罪,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