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涛律师
浙江
从业17年 主任律师
376
好评人数
4821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曲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缓刑
更新时间:2020-06-03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曲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主管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公司承接该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设计及维护过程中提供便利,并先后15次收受南京某公司负责人潘某所送钱款,共计13万余元,案发后,曲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律师介入】

曲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张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未其提供法律帮助。张涛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会见了吴某,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对曲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在法庭上根据案件事实发表辩护意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法院审理,张涛律师的辩护量刑建议均被采纳。

【办理结果】

曲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张涛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涛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48216 人 | 浙江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