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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责令退回经济适用房-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0-05-29

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 戴伟律师

2007年,刘某居住的秦淮区宝塔山17号房屋拆迁并获得申购经济适用房资格。据此,原韩某(原告韩某之父)与原告韩某某、原告韩某某之妻齐某三人共同申请面积为65平方的经济适用房,刘某申请另一套经济适用房为40平方米;后来经过公证变更为刘某、原告韩某某、原告韩某某之妻齐某三人共同申请面积为64平方的经济适用房,韩某请则变更为40平方米。后刘某、原告韩某某、原告韩某某之妻齐某三人安置于涉案经济适用房内,刘某于20144月去世。201811月,某市房产局以刘某在申请该经济适用房时填写“丧偶”“他出无住房”的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做出《责令韩某某退回经济适用房的决定》,要求原告韩某某退回涉案房屋。原告委托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戴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涉案房屋原告属于被安置人群,有合法份额,属于合法、善意取得房屋,某市房产局要求退回房屋的决定违法,要求法院撤销其做出的退回房屋的决定。

该案一审判决认为,某市房产局做出的《责令韩某某退回经济适用房》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正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戴伟律师的建议下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程序是否正当方面需要仔细合议,建议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案件进行了和解,和解之后,原告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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