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原系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雨花台地区万科某里程门店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过程中认识了客户张某1。2016年7月份开始,为筹措资金用于放贷生利和个人挥霍,其对被害人张某1谎称在本市雨花台区某路某号2幢1单元某室的房子要出售,并带张某1去看房,骗取张某1的信任。以未登记的某地产空白的《委托支付定金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定金前后共计1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1房屋“中介费”29580元。
2016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江某某让其冒充房主“张某3”,并伪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在和被害人见面,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张某1(张某1母亲杨某)“房屋解押金”40万元。事后,被告人张某按事先约定支付给江某某1万元。
被告人张某因长期病假未获批准,于2016年8月29日被某地产除名,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继续以某地产工作人员身份,以办理资金托管为由,利用伪造的《理房通资金托管协议》,取得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1购房款30万元。
江某某的家属委托戴伟律师作为江某某的辩护人,戴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提出意见认为:江某某至参与了40万元的诈骗犯罪行为,不应该对全案的诈骗金额829580元负责;江某某系从犯。公诉机关和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