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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开房“猝死”,公寓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傅婉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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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死者苏某家属)自述2019年,苏某在泉州市某一旅馆内与王某开房后不省人事,王某在苏某昏迷不醒的情况下径直离开旅馆,既未拨打120进行抢救也未及时通知家属,未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导致苏某延误治疗而死亡。段某作为该旅馆的经营者,不仅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证件,也未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住宿的旅客苏某进行登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段某在发现苏某人事不省一个小时后才致电120,延误了苏某的抢救时间,最终导致苏某死亡,应该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争议焦点:1.苏某的死亡是否与王某存在因果关系?2.段某开设的是旅馆还是公寓?段某是否对于苏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律师代理思路:代理人接受本案段某的委托,在逐一了解案情后分析代理思路。

首先,段某是公寓的出租者(房子也是向他人租赁的)而非旅馆经营者。因苏某是公寓附近公司的司机且与段某丈夫较为熟悉,故段某才同意临时租房给其使用。作为公寓的房东段某需要保障的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非房客的身体健康。

其次,即便法院认定段某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段某也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过失、过错。段某有没有办理经营证件、有没有对苏某进行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事情与本案苏某的病发没有任何联系。且段某提供的房屋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王某是在受到苏某的邀请之后进入出租房,段某即不是危险的制造者,也不是危险状态的维持着。段某作为房东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苏某病发时间不定,段某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求助,并未延误任何时间。

最后,苏某是在租房的过程中昏迷不是死亡,其是因为脑出血在家病故,本案并没有证据证实苏某的死亡跟其租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段某对于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段某对于苏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原告以段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30万,不予支持。但段某作为公寓的出租人,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酌情认定段某补偿苏某家属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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