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为某某公司职员,2016年3月份在上班时受伤,后于2016年5月份被莆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28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2016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10级,后许某申请工伤赔偿,要求公司支付包括二次手术费用、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赔偿与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费用。
代理人在接手案件后,引导当事人申请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人许某的伤残从9级将为10级。答辩中说明许某是在试用期内(工作一个礼拜时间)发生伤害,受伤后未再正常提供劳动,公司无法估量其劳动能力以确定相应的岗位,故对于无法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过错,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依据。且许某因工伤赔偿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该解除,公司也不存在过错,许某诉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二次手术费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包含职工因工伤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许某已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即视为同意本案后续治疗费一次性计算,其再行主张二次手术费用为重复计算且没有任何依据。而后仲裁委全部采纳了前述的答辩意见,公司所需支付的赔偿金远远小于许某诉求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