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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07年6月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我市二道区某小区一楼商铺出售给原告,该商铺面积128平,总价款为92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后被告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2014年被告将该商铺产权办理到案外人某公司名下,因为2000年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该公司。2019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产权,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履行不能,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王某找到李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要点:
经分析,李律师认为王某虽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但是开发商涉嫌欺诈,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王某表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知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但因之前一个案件里,王某向法院表明自己知道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且判决书中也做了相关的论述,故起诉主张不超过一倍购房款的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有鉴于此,李律师的观点是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差价和装修损失。
案件结果:
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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