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婚生子王小出生。2018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9年3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先生在婚前有一套贷款房,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一辆私家车,无其他财产。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房屋归他所有,并在庭审中坚持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与李女士无关。
二、判决结果:
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补偿李女士20万元。
三、律师解答:
1、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该类型房产,如果离婚时双方关于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取得产权的一方,如何给另一方补偿,即补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实践中,各个法院计算方法不一,得出的结果也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