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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蔡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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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9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百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董某。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原审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朱某于2020年1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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