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于1995-2004年8月间利用职务,采用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98000余元。审理中律师提出重复报销一次的2600余元应属工作失误所致,指控的其余部份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为其作无罪辩护。一审认定有罪,李某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律师再次出庭作无罪辩护,该院又作出了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李某再次上诉,律师再辩,并在二审开庭收集到了新的证据,既说明李某不存在贪污公款的事实,又证明侦查机关未全面收集证明李某无罪的证据。后公诉机关主动撤案,李某终被释放,冤情得以洗清。贪污案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低是公认的,本案历经多次审理,曲曲折折,对律师的耐心,自信心,法律知识等都是考验,该案的辩护成功得到了被告人及其亲属和方方面面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