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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证据少一次判离难度大
郑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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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赣1103民初23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徐XX和被告徐XX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个性差异较大没有太多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双方严重缺乏沟通致使引发感情危机,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徐XX无法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过程:

女方找到笔者委托案件时是有两个诉求,一是解除婚姻关系二是要求被告返还个人用品金手镯和金项链。

法院判决离婚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慎重的,法官认为双方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严重程度才会判决离婚,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家暴、吸毒、赌博、感情不合分居等。具体到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该围绕这个重点来做文章。最主要的就是搜集相关证据,笔者在接受委托后,就去原告报案的派出所调取了报警记录双方笔录等证据。除此之外,笔者还指导委托人搜集整理了能证明夫妻感情不合的其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

庭审过程中,笔者竭力阐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挽回已无太大意义希望得到法官支持争取有利判决,但遗憾的是原告提交的家暴证据还是单薄了些也仅仅能证明双方发生争执,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严重家暴,最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调解结果:

不准原告徐XX和被告徐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点评: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家庭暴力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

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

4、性虐待: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逼迫妇女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

对于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包括

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警方出具的告诫书、照片、病历资料、伤情鉴定意见、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调解的书面材料、保证书(悔过书)等。不仅证据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也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效力足够。

实践中,部分法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处理方式与普通的离婚案件相类似,没能考虑到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理念影响较深,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采取单纯调解手段,要求受害方让步和解,息事宁人,对施暴方也只是单纯的批评教育,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犹豫不决。有些法官认为受害方之所以受到家庭暴力,其自身也有过错,认为做错事就该打,将一些应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排除之外。

对于上述这些错误认识有时很难扭转,只能尽最大努力争取认定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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