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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律师代理维护女方合法权利
更新时间:2020-03-06

案情简介

刘某(男方)与石某(女方)2014年12月结婚,2015年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偿还,买房所欠债务由男方偿还”,后男方反悔,与张某某串通虚构了为购买房屋借款50000元,刘某给张某某出具借条,后张某某起诉刘某与石某,要求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某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赵秀玲律师接受被告石某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真个案件情况。发现借条落款日期是2014年3月,借款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通过借条字迹发现借条可能是最近形成,并非形成于2014年,并申请法院对借条形成时间做鉴定,原告遂自认了借条是被告刘某最近才打的,2014年原借条已经退给刘某,刘某又从新出具了新借条。让法官对原告与刘某之间虚构债务的高度盖然性产生内心确信。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对刘某、石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人张某某对被上诉人石某的诉讼请求


附:张某某、刘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9民终805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玲,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3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890元,合计19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某偿还上诉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4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张某某对被上诉人石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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