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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明故意杀人,抛尸案,律师辩护判无期
更新时间:2021-10-13


【案情简介】

十七年前因包办、买卖婚姻引发的血案

2003年1月3日,农历腊月初一,对丁某明来说是个终身难忘的日子,今天他要结婚了!丁某明1962年4月出生,今年已过40岁,是山东省肥城市某镇某某村农民,与父母和两个弟弟居住在一起,两个弟弟均已成年,靠种地为生,因家境贫寒,兄弟三人,三个光棍。就在前几天,本村魏某华为其介绍一妇女,名为王某珍,四十多岁,魏某华说女方家要6600元彩礼,只要给付彩礼,就可以让两人即刻举行结婚仪式。虽然彩礼让贫寒的家庭不堪负重,但丁某明与家人还是非常高兴,在亲朋好友资助下,丁家终于凑够了彩礼。

2003年1月3日晚上七八点钟,媒人魏某华、魏某华的爱人石某珍、王某珍的弟弟王某银将王某珍送到丁某明家成亲,丁某明将6600元彩礼交付王某银,丁某明摆好酒席,请本家的叔叔丁某东陪客人吃酒席,酒席过后,王某珍弟弟等人要走,王某珍吵闹着要跟着一起走,王某银等人强行将王某珍留下。丁某明发现王某珍有智力障碍,并非正常人,丁某明软硬兼施,不让王某珍走,王某珍吵闹着非要走,不与丁某明一起生活。一直闹到1月4日凌晨,王某珍不顾丁某明阻拦,强行夺门而出,丁某明也紧随其后,欲挽留王某珍,王某珍执意要走,并对丁某明说:“我和你过不到一家去,时间长了,不是你弄死我,就是我弄死你。”丁某明听后怒上心头,心想:“自己40多了,花这么多钱取了媳妇,钱也花了,人也走了,还要弄死我,我也别等你弄死我了,我先弄死你吧,省得你再出去坑别人的钱。”丁某明返回家中拿了一把平时砸煤炭用的铁锤,在某某村东五米路上追上王某珍,持铁锤多次击打王某珍的头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拖至路边的枯井内抛弃。

藏匿逃亡十七载,身患重病使归案

丁某明抛尸后,回到家中,过了一会儿天也亮了,丁某东到他家来,丁某明就告诉丁某东,他把女的砸死扔井里了,他得走。丁某明就离开家,先从肥城坐客车到济南,又从济南坐火车到齐齐哈尔,后做公交车到东北林甸县其姨家表弟武某某家,武某某得知此事后不敢收留,让其离开。丁某明无处藏身后又回到齐齐哈尔,又辗转到山西省介休市,后来又逃亡到山西省灵石县某镇的一个村办焦化厂打工,逃亡期间化名丁某果。直到2020年,丁某明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心脏病,丁某明没有身份证无法住院,2020年5月23日凌晨,丁某明乘坐其工友的私家车赶回到其肥城老家,被肥城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律师伸援手,辩护获轻刑。

丁某明归案后,对十七年前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法院审理阶段,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为丁某明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丁某明,丁某明表示其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在办案机关的供述均属实,案发后,在十七多年的逃亡生活中,丁某明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内心一直非常愧疚,现在归案了,内心反而得到了安宁,无论法院如何判决,他都表示能够接受,丁某明要求律师做罪轻辩护。律师经过详尽阅卷后,发现因该案发生于十七年前,当时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证据存在瑕疵甚至是不合法的情形,确立了以程序之辩、证据之辩为突破口,再结合丁某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达到促使法院对丁某明从轻处罚的目的。律师多次会见了丁某明,与丁某明沟通了辩护方案,丁某明赞同律师的辩护方案。

本案第一次庭审时,承办律师针对定罪和量刑分别提出了辩护意见:一、关于定罪部分1、案发时侦查机关未提取到作案工具——锤子,本案关键性物证缺失;2、无被害人户籍信息、无证据证实被害人生前居住何处、未给被害人做尸源DNA鉴定、被害人尸体未经其近亲属或熟人的辨认,在案证据无法确认被害人真实身份;3、指控丁某明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均是言词证据,均传来于丁某明的供述,且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全案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明故意杀人罪因证据不足而依法不能成立。二、关于量刑部分,如果法院认定丁某明故意杀人罪成立,根据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及丁某明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依法对丁某明从宽处理。1、丁某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本案系因婚恋而引发的纠纷,被害人亲属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痴呆,在被害人不愿意留在丁某明家,想跟随其亲属回去时,强行将被害人留在丁某明家,并借此索取彩礼6600元,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3、本案具有突发性、特殊性,丁某明酒后激情杀人,而非预谋杀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丁某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5.丁某明犯罪逃匿期间,一直遵纪守法在洗煤厂勤恳工作,现身体患有重大疾病,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小。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质证意见及辩护观点,公诉机关庭后又补充了工作说明等相关证据,但应因时间久远,证据灭失无法再行取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及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6月29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评析】

本案中,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上,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切断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链,虽然没有达到无罪的效果,但是也促使法院未作出死刑的判决,达到了使丁某明得到从宽处理的辩护效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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