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卫勤律师
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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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车辆买卖合同案件大获全胜
更新时间:2020-03-04

20187月,原告黄某到被告某公司购买车辆,其业务员承诺说2-3万就能提车,20天能办下货款,中间没有任何费用。原告就定购了奔驰一辆,价格为45万元,按揭贷款,并交付定金10000元。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家访费、保险费等共计30000元,但3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没有进展。且本案原告方交付的定金和购车款有的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有的转给业务员了,没有被告公司的收据,且签订的购车手续五、六份,需要律师根据案情细细甄别,以确定如何使用对原告有利及是否需要继续收集证据。鉴于原告不再接受交付车辆的请求,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交付车辆,同时也为了及时止损,在起诉之前本人除了建议原告收集相关证据外,还为原告拟写了解除购车协议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说明事情经这和解除理由,待被告收到收到邮件的七天内未提出异议之后,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2、返还原告购车款30000元及利息。由于起诉前对被告违约情况及解除合同之事相关证据准备充分得当,最后法院根据我方的解除购车协议通知书,进而判决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并全部支持我方诉请,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并返还原告购车款30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了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状。

第二起案件发生于20189月,原告刘某,同样的被告某公司,同样的事情经过,不同是本案的证据材料比较欠缺,即原告刘某手中除了收款收据外,购车相关协议全部由被告保管,显然对刘某证明被告违约有一定的难度。但同时对李某有利的是,他与王某一同委托本人代理起诉,本人为提高刘某案件的胜诉率,在开庭时,特意安排王某的案件先开庭审理,让其打先峰(由于同一公司、同一时期发生的类似纠纷,法官往往基于同类的案件,一般对事情经过会作出同样的推断),先为刘某的案件铺平道路后,再开庭审理刘某的案件,这样就大大弥补了李某案件证据上的部分不足。判决书出来后,本案也大获全胜,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外,全部返还了购车款33000元,同时也证实了本人先开庭审理王某后开庭审理李某的思路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了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状。

通过以上案件可知,每一起案件,都需要律师认真研究,细细思量,并通过自己专业的知识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判断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交给法庭,什么样的证据不能交给法庭(绝不是提交的证据越多越有利就一定有利),而且一定要在起诉前将证据收集充分,做好准备,不要打无准备之仗,另外有时还需要一些技巧,可见律师开庭,绝不是开庭时说几句话那样简单,需要未雨绸缪,仔细研究,方得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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