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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03-02

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宇宁

被上诉人:岑某

原审第三人:刘某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591日与刘某签订了《林木买卖合同》,于合同履行期间,岑某以刘某采伐其所有林木为由阻挠其继续采伐运输。刘某认为上诉人出售的林木权属不清,导致其无法对剩余林木进行正常采运,违背了《林木买卖合同》中关于其保证转让的林木权属清晰、完整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岑某认为吴某无权处分其林木,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别向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各自的损失,一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后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代为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本律师在仔细阅卷完案件所涉材料后,经过抽丝剥茧,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遗漏重大事实的问题。一审遗漏了涉案林地地上林木已经被岑某在案发后控制的事实,所以支持了岑某的诉求。这就导致了岑某因吴某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双重的赔偿,即其既取得涉案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又得吴某赔付与涉案林地林木价值相当的侵权赔偿款,这不符合《合同法》补偿性原则。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刘某砍伐涉案林木准备运输时,被上诉人岑某将木材扣留,木材一直处于被上诉人的控制之下,直至二审期间,该林木仍未出售。被上诉人岑某无法证实因刘某的砍伐行为而受到了损失,相反,其扣留的林木已经超出属于自己的林木份额,故而岑某请求上诉人吴某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代理律师的代理建议,依法改判,驳回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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