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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效辩护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0-02-20

案情简介

泰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1与杨某某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某9初,夫妻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带其子宁某2(两岁零八个月)离家,2015年9月6日,杨某某将儿子宁某2送回被告人宁某1处。2015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1因宁某2玩耍声音过大不听自己劝阻,遂以布鞋底掴脸、脚踹的方式对宁某2实施殴打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宁某2系严重颅脑损失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宁某1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赵秀玲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复制卷宗材料,经过详细阅卷后,去看守所会见了宁某1,经与宁某1沟通交流,宁某1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的同时还对自己孩子的死亡悲痛欲绝,希望律师尽可能做从轻处罚的辩护。鉴于宁某1 的认罪态度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辩护人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方案。因为案发时宁某1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带被害人回娘家居住,后又将被害人送回宁某1处,并说要跟宁某1离婚,宁某1心情不好,又加之案发当晚被害人老是哭闹,作为父亲打骂孩子,是出于教育孩子,让孩子不再哭闹的目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另外,在公安机关以询问证人的方式对宁某1进行询问时,宁某1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身,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依法认定了自首情节,达到了对宁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裁判结果】

在宁某1没有做出任何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宁某1及亲属服从判决,未提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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