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住所地******村。
投资人:*****,总经理。
案件描述
申请人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2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乐******持有的号码31300051**1356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颖
审判员***萍
审判员**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