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13日,被告周*和张*由于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并通过原告法定代表人银行转账为凭,后实际打款96万元。后张*死亡,作为张*妻子的周*愿意承担这笔债务,于2015年8月13日重新签订了一份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的借款合同,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周*代她的丈夫张*签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愿以其和张**共同所有的位于一个186.88平米住宅抵顶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因张**死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行在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虽债务已全部清偿但无法及时解压,时至今日被告周*无法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判决后,经过1年多的执行程序,拍卖,流拍,终于帮助北京*****有限公司拿回了1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