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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钟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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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民间借贷中常出现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情形,国家针对该行为出台相关法律予以规范。


【案情】2016年起,A向B陆续借款500000元,2018年9月1日,A与B双方核对金额本金150000元,三年利息按10%计算,共165000万元,当日A出具《欠条》。《欠条》记载:A共欠B165000万元,从签字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息。因A为按期偿还借款,故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165000万元及利息。A未参加庭审。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A和B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A向B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B要求A偿还165000元合理合法,至于利息,B主张以16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经法院审理判决A向B支付165000元及利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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