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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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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家属尽量退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得缓刑判决
更新时间:2020-01-14


辩护团队:陈清旭律师团队


2015年元月份,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某某机械制造厂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王某某通过朋友联系了浙江台州的王女士(无法核实身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每次通过微信把公司的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开票信息提供给了王女士,再由王女士开出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发票寄给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从其银行账户按票额8.5%支付购票款给王女士。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额8.5%的价格从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购买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54393.16元,税额349246.84元,价税合计2403640元;

上述共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国税局成功认证抵扣。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被告人王某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和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主动退缴已抵扣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机械制造厂和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5万元以上,并成功认证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交纳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单位某某机械制造厂补缴税款,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补缴税款及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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