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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获得采纳,套路贷案件发现自首情节
更新时间:2020-02-01


辩护团队:陈清旭律师辩护团队。

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态,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和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偿还高额债务,以“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李某从肖某某处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使用期限为2个月,月息为一毛,肖某某实际给付李某14000元,扣除6000元作为预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介绍费。李某在肖某某书写好的一份金额为4万元、月息为2分的借条上签字。2017年12月、2018年1月6日、2018年1月10日肖某某分别从李某的徽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银行卡中各支取8000元、7998元、14974元,用作李某偿还自己的债务。后李某及其家人向肖某某索要之前所签订的借条,肖某某以未还清欠款为由拒绝将借条还给李某。

2018年2月10日,被害人胡某从肖某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2个月,月息为六分,肖某某实际给付胡某18800元,扣除1200元作为预付的利息。胡某在肖某某书写好的一份金额为4万元、月息为2分、支付宝转账13500元、现金26500元、违约支付暂定为每月800元的车旅费等内容的借款合同上签字。2018年2月至今,胡某偿还肖某某本息共计3万元。2019年3月,胡某向肖某某表示更换借条,肖某某以未还清欠款为由拒绝更换。

陈清旭团队律师辩护:

被告人肖某某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陈清旭律师亲自担任辩护人,陈清旭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肖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

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47200元,其中既遂28172元,未遂190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19028元,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能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陈清旭律师提出,被告人肖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缓刑,经查,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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