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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检察院量刑无期徒刑,法院改判为二年
更新时间:2020-01-07

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成功辩护为数量较少,检察院量刑无期徒刑改判为二年

辩护团队:陈清旭律师团队

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本市XX鞋店周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贩卖100克冰毒给冯某某2012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和同年3月24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先后2次贩卖0.8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聂XX。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冯某某、周某某、聂XX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3次共计贩卖冰毒100.8克,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无期徒刑。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陈清旭律师团队提出:被告人王某只是从冯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吸食,既没有贩卖冰毒给冯某某,也没有贩卖冰毒给聂XX,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同时认为公安机关有诱供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01年10月份的一天贩卖100克冰毒给冯某某,被告人王某一直未供认,公诉机关仅提供了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二人证言之间就付款时间、数额存在矛盾,认为公诉机关该指控该不成立。


法院审理:

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2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聂XX,共计贩卖冰毒0.8克。

1、2012年2月(农历正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接到聂XX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本市城区石霜路附近贩卖0.3克冰毒给聂XX,收取毒资200元。

2、2012年3月24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接到聂XX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本市城区妇幼保健院附近贩卖0.5克冰毒给聂XX,收取毒资300元。

2012年3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吸毒人员聂XX在去往冯某某住处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冰毒(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01年10月份的一天贩卖100克冰毒给冯某某,被告人王某一直未供认,公诉机关仅提供了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二人证言之间就付款时间、数额存在矛盾,故对被告人王某认为公诉机关该指控该不成立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虽然在庭上翻供,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2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聂XX不属实,且公安民警有诱供述行为的辩论意见,经查,吸毒人员聂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交代了2次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购买冰毒的事实,且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毒品种类,与被告人王某2012年3月28日、29日的供述相吻合,且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了证据链,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故对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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