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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潍坊市公安局代理,协助追偿救助基金
更新时间:2020-01-01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此事未达成一致,后原告经初步治疗后出院,因一直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期间申请了道路救助基金,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需要将救助基金返还。

办案经过

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商,取得原告当时申请的救助基金申请表,医疗费收据单等证据材料。代为申请案外第三人出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昌邑市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的同意,代为出庭应诉,最终将垫付的21741元追偿,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律师说法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期间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优先垫付医疗费,但当事人经治疗完毕后或取得肇事方的赔偿后,应当积极协助返还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由来

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又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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