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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余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再审终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9-12-31


180余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再审终获支持

辩护人:陶涛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门窗安装工程款纠纷,原审支持了工程款的相应诉讼请求,但未支持相应工程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后被告因经营困难,相应的开发楼盘被拍卖,因未获得优先权,实际获得偿付金额将远低于判决金额。后通过请求抗诉启动再审,再审判决终支持了案涉工程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对于要求支付工程款类的建设工程案件,特别是被告的经营状况不乐观、偿付能力明显欠缺时,尤其要注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将直接影响到原告将来判决执行时实际能分配到的价款数额,必须积极争取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案一审判决虽支持了诉讼请求,但未支持优先受偿权,该案双方并未上诉。后通过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获得检察院支持,提起抗诉,启动再审。

再审主要理由:

一、案涉工程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00-2013)中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第三项建筑装饰装修下子分部工程部分明确规定包含“门窗,木门窗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

第二,从生活常识判断,门窗安装显然属于建筑物的装修装饰。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也可以发现,很多装修装饰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门窗安装,以上公司经营范围均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中装修装饰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门窗生产、销售、安装”的数不胜数,因篇幅有限,不再列举。

第三,多地多处判决已明确门窗安装合同属于装修装饰合同。如天津XXX建筑门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921号),四川XXX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X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1935号),以上判决均明确认定门窗安装合同属于装修装饰合同,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明确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规定,申诉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被申诉人资金困难(目前整个项目已经被拍卖),导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故不可能再存在竣工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第27条规定: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本案申诉人在一审起诉解除合同后、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不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但即使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因为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第(4)条明确说明,“如甲方资金到位项目复工,甲方优先支付所欠乙方门窗各项款额”,结合当时项目处于中止状态的实际情况,项目是有可能复工的,如果复工,被申诉人还应支付申诉人相关工程款,可见该协议只是一份中期结算协议,而非最终结算,并未对全部工程最终付款时间做明确的约定,在此情况,申诉人于起诉解除合同后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仍符合上述规定,同样应当予以支持。


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180余万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当前《合同法》已失效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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