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在客运合同关系中乘客的伤痛由谁来买单
陈文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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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149人
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从业31年
在客运合同关系中乘客的伤痛由谁来买单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26日,原告张xx、周xx、黄xx、龚xx、杨xx到郧县参加首届小学英语口语竞赛活动,五原告乘坐鄂CT3079号出租车从郧县返回青曲。18时20分,鄂CT3079号出租车行至郧漫路17km+280M路段,与对向行驶的鄂C3A067号六轮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鄂CT3079号出租车司机及乘客张xx、周xx、黄xx、龚xx、杨xx受伤,事故发生后张xx等五乘客当即被送往郧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张xx支出医疗费11778.40元,周xx支出医疗费8207.90元,黄xx支出医疗费6507.90元,杨xx支出医疗费925.00元,龚xx支出医疗费592.80元。五原告提出赔偿108108.55元经济损失并支付后期治疗费用。

2010年9月5日,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陈文军律师担任原告任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案件的操作过程及结果

受案后,陈文军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认为五位原告的要求合法合理;五位原告与被告郧县九通汽运有限公司形成的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责任将五位原告安全运至目的地,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位原告不同程度的受伤,是被告没有履行好合同义务的表现,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五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2009年12月4日郧县人民法院做出(2009)郧民一初字第954号判决:被告九通汽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xx支出医疗费1177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00元、护理费1350.00元、鉴定费600.00元、交通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15783.60元;被告九通汽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xx支出医疗费820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元、护理费1100.00元、鉴定费600.00元、交通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5783.60元;被告九通汽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xx 所支出医疗费7407.90元;被告九通汽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xx所支出医疗费1099.97元;被告九通汽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龚xx所支出医疗费767.77元,共计65374.14元。



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由于司机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乘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基于客运合同违约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乘客与客运公司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负有承运人的义务。
如果乘客以《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向加害人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按照交易惯例或者当事人约定或者向乘客交付客票,客运合同就成立了,承运人应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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