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任某遭遇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八万余元
陈文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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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从业31年
任某遭遇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八万余元

案情介绍:

2010年1月10日19时许,原告任xx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车城路41厂路段时,撞到被告石xx驾驶的出租车车尾,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任xx经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22天。原告任xx请求被告石xx、十堰佳裕工贸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十堰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1849.84元,包括医疗费15597.64元,误工费5691.00元,护理费13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元,营养费330.00元,交通费500.00元,鉴定费550.00元,残疾赔偿金52612.00元,被扶养人费3891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任xx负主要责任,被告石xx负次要责任。

2010年7月5日,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任xx的委托,指派陈文军律师担任原告任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案件操作过程及结果:

陈文军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并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确立了案件性质,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关费用。

2009年9月8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张明初字第950号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赔偿原告任xx医疗费15597.64元、误工费2791.90元、护理费1181.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元、交通费500.00元、鉴定费550.00元、残疾赔偿金5261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425.8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合计86988.53元。不足部分30%由被告石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偿,十堰佳裕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将肇事司机、车主、实际支配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胜败的关键,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的提出,目前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如下:

1、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不考虑肇事各方的事故责任),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超过部分由肇事各方按责任比例赔偿,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也应按照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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