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荣安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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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 遵科学依证据为被告明冤辩屈!
更新时间:2012-06-23

看过京剧“白蛇传”的人对“雄黄”不会陌生。法海拿了一种药,骗着许仙加在酒中让白娘子喝了,漂亮的美女倾刻变成一条大莽蛇。我国古人已经认识到“雄黄”有毒。
雄黄是一种矿石,主要成份是二硫化二砷(As2S2)。它也是一种中药并列入我国药典。其药理作用是:对常见化脓性球菌,肠道致病菌,人型、牛型结核杆菌,耻垢杆菌及堇色毛菌等常见致病性皮肤真菌有抑制作用。在许多中成药中有它的成份。由于这种中药有毒,药典中明确规定的总量的限制。
一位医生在治疗皮肤病的处方中加了此药,患者李艳青服到第四天时突然死亡,剩余药品中检出二硫化二砷。石家庄市的公安机关将埋葬三年后的死者尸体重新挖出开棺检验:在死者的头发、指甲中检出大量砷。一起砷中毒致人死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降落在这位医生头上,我介入此案时医生已经被逮捕一年有余。然科学容不得半点虚假,运用我的专业知识不难看出死者头发、指甲中的砷来自土壤污染、胃中检出灭多威和莨菪碱提示是自杀。于是我决定为这位医生(被告)进行无罪辩护!


一、少女深夜死亡,惊动房东、刑警和行政执法部门。
2004年6月7日早晨,石家庄郊区居民蔡女士被一震急促的电话惊醒,一位小伙子从广西打来电话,他是租住自家房屋居住的女青年李艳青的男朋友,蔡女士立即穿好衣服来到东屋敲门叫李艳青半响无人应答,感到情况有些不妙,遂拿来家中还保存的一把钥匙打开东房门一看,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
李艳青趴在床上不动,呼之无反应,地板上还放着一个大盆装满浸泡的衣服。对于这一幕吓人的场面,人们习惯的作法当然是急呼120和110……。因为面临着的可能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
120是否来了?来了后又采取了哪些措施是本案的关健!也是我运用专业知识早期判断本案、决定为本案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切入点。先把这一悬念留着吧……。
这一花季少女死了。在刑事案卷中清楚地记载着她的身世:李艳青,女、22岁、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人,1998年来石家庄太和电子城打工,租住在郊区居民蔡女士家。死前因患“牛皮癣”曾于2004年6月2由母亲陪同到保定市辖某县个体“皮肤病诊所”就诊,白医生开具了一副中药,粉碎后包成若干小包,服用该药到第四天死亡。
现场勘察是在6月7日的9点10分开始的,至中午12点30分结束,后来的勘验笔录清楚地记载着侦查人员进入现场前,现场的情况系:变动现场。在李艳青睡觉的木床上褥子下面,发现5大包药,每大包内20小包。还有一大包内有18小包,一大包内有9小包,共127小包药,包装形式为医生通用的五边五角型折叠包,大包、小包均为普通白纸包,上无任何文字记载。
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生前在工作单位人际关系较好,近期内正与在广西当兵的初中同学谈恋爱,也就是6月7日早晨打来电话的霍**。
死者家属认为李艳青平时身体健康,她的死亡与吃四天前在保定的某“皮肤病诊所”开出的白纸包药物有关,肯定药内有毒!强烈要求公安机关逮捕皮肤病诊所白医生,为死者报仇!
在家属的强列要求下,石家庄警方派出侦查员来到保定辖区并通过当地公安配合欲将白医生以“过失致人死亡”先行拘留。这一举措遭到当地卫生局的反对,理由是“皮肤病诊所”有卫生局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白医生有注册医生资格。如果开出的药物有问题,也是在合法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应当依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公安部门先行抓人不合适!面对两地执法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情境,前来办案的公安人员只好返回石家庄。
几天后,石家庄警方决定将此案移交给保定市卫生局,通知死者家属到当地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案在石家庄暂告一段落。
2004年6月9日中午,李**的尸体在冷冻的条件下被运到驻保定的河北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下午5点,由保定市公安局组成的法医和保定市妇幼稚保健院的病理专家在太平间内进行了解剖,解剖所见情况结合病理诊断摘要为:
……
1、 考虑慢性肾小球肾炎引起的高血压出现的心肌改变。
2、 肝脏的病理变化考虑有糖尿病,其他变化结合其它检查。
3、 右心室肌束间脂肪浸润,符合脂肪心。
4、 肺泡壁间有淋巴细胞浸润。
5、 子宫内膜呈增生期变化。
……
(注:以上摘自法医尸检报告)
2004年7月21日,保定市卫生局指派工作人员二人来到石家庄市,在刑警队法医和被害人父亲见证下,在李艳青死亡的现场提取了三大包(共60小包)药品带回保定市进行鉴定。而此时距被害人死亡已经44天了,现场发现的白纸包药还在蔡女士家存放着。说明石家庄的警方未提取保管。
两个月后,尸解提取检材送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出结果:在死者的胃内容物和心血中检出“灭多威”和“莨菪碱”。还有急救药物“尼可刹米”。
10月18日保定市公安局又抽取60小包药中的四小包进行大白兔灌胃试验,无异常反映亦无死亡。
10月底,保定市医学会向市卫生局退案报告:鉴于李艳青系喝农药中毒死亡;白医生开出的药物无毒,被害人死亡与医生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终结了鉴定程序。
二、三年后旧案重起,医生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逮捕。
鉴定结论传到死者故乡引起强烈的反应,死者的父母气得咬牙切齿,认为自己的女儿绝对不会自杀,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肯定是医生买通了法医,串通一气将样品检材调包的结果!于是招集紧邻乡亲开会研究对策,七言八语形成一致的意见:政访!非闹出个究景来不可!
政访、越级、聚众!这在目前已经成为敏感的社会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重视,有的地方一度为了息事宁人由政府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使一些问题得以解决,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死者的父亲诉称:由于越级政访丢了工作,要求赔偿政访花去的食宿费31798元,各种损失共540000元。从这些字眼中略见政访活动的概况。二则对于执法机关已终结的案子,老百姓只有通过政访,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途径。
2007年6月份,此案的风波在石家庄又重新翻起,层层批转的政访材料批转下来,由于保定、石家庄两地的办案人员对此案认识不一,给本案的继续调查带来很大困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保定即是“犯罪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理应由保定的警方管辖,但保定的卫生、公安部门认为此案已有结论:医生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最后,省有关部门指定由石家庄警方管辖。
2007年7月24日深夜,白医生正欲睡觉,被一阵敲门声称惊醒,由石家庄警方带队、由被害人的母亲陪同的一行数人突然到来,他们的任务是对白医生实施刑事拘留,截止到目前,石家庄警方掌握的主要证据是:2007年6月22日,将三年前剩余在石家庄的67小包药粉中的一包送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检验:砷的检测值16.05%,按照这一检测结果推算:三年前白医生为李**开的每小包药总重量0.6克,实际含砷量0.0963克,接近0.1克,每天吃两小包总量为0.2克/日。已经达到中毒致死量,
在预审卷中,白医生的口供承认在药中加入了含砷的中药“雄黄”,但剂量为每小包0.002克,达不到中毒剂量,更不会致死。
2007年7月25日,石家庄警方将三年前李艳青死亡现场留下的小白纸包药令其辩认,白医生认为包装方法与自己的包装方法相同,但包内药粉“颜色比当时的浅一些”。
为进一步寻找证据,石市的警方决定对埋葬三年的李艳青的尸体重新开棺检验,这一举措很快得到死者家属的同意。
2007年8月10日,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根据公安部门的委托,对重新开棺验尸取材检验:在李艳青尸体的头发中检出砷1.52mg/kg。指甲中检出砷31.18mg/kg。棺材周围的坭土中砷含量最高为10mg/kg。石家庄警方对此作出说明:根据徐英含编著《最新法医病理学》记载,人头发中砷的正常含量为每100g含砷5-50?g,将李艳青头发中砷含量换算为152?g /100g,明显高于正常人头发中砷含量。以说明李艳青系砷中毒死亡。
8月28日,白医生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经石家庄市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13日石市警方调取了保存在保定市妇幼保健院病理科三年前解剖李艳青尸体时摘取的肝、脾、肾标本,送到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检验,报出结果为:
肝:砷检测值2.35?g/g,与《实质性毒物中毒》一书中记载的砷中毒死者肝砷浓度2.0-120mg/kg相比,高出最低值0.35?g/g。
脾:砷检测值0.532?g/g。与《实质性毒物中毒》一书中记载的砷中毒死者脾砷浓度0.5-62mg/kg相比,高出最低值0.032?g/g
肾:砷检测值0.530?g/g。与《实质性毒物中毒》一书中记载的砷中毒死者肾砷0.2-70mg/kg相比,高出最低值0.330?g/g。
根据以上检测值,公安机关认为:进一步佐证李艳青系砷中毒死亡。
2007年8月27日,石市警方将留在石家庄的小包药粉送省药检所检验,出具的检测报告将样品名称写成“白氏皮乐粉”,检测结果砷含量为16.9%,按未经批准的制剂确定为假药,并出具了假药的鉴定通知。
2007年11月8日,石家庄警方调取保存在保定市卫生局的药粉19小包,取出其中5小包送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检验:三氧化二砷含量为19.63mg/kg(百万分数);二硫化二砷含量为43.29mg/kg(百万分数)。提示药粉中含砷量不足为害。但此检测报告没有阻拦住对有罪的认定。
至此,白医生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全部告破,2008年1月份,鉴于本案复杂,审级提格,由石家庄市的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
“2004年6月2日,在河北省*市某“皮肤科诊所”,被告人白**将其诊所配的含有雄黄的“白氏皮乐粉”药品卖给患者李**,以治疗皮肤病。李艳青服用部分药品后,于同年6月7日7时许被发现死在石家庄市**村其租住的房间内。经北京矿治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检验鉴定,李**服用的“白氏皮乐粉”药品及其身体组织中含有过量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砷。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鉴定,“白氏皮乐粉”系假药。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医生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三、深入钻研分析,发现案情悬机。
本案的被害人李艳青究景是喝农药中毒死亡还是因为服中药由于砷超标中毒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家属为了弄清这些问题,走访了多名专职律师,一度被这些似是而非的专业性字眼搞得眼花缭乱,一时难以入案。保定、石家庄两地的司法机关认识也完全相反?哪一方的观点是正确的?本人接触此案后进行了深入的阅卷和调查研究并弄清了以下问题:
1、2004年6月2日白医生为李艳青开具的药系处方配制药,在以前和出事以后均没有再行应用,保定食药局在出事后对其现场突击检查,亦未发现同类成份药粉,提示处方成份未固定。根据国家食药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之法规定义,白医生为李艳青开具的是处方药,是不需要审批的,按照制剂对待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2、“白氏皮乐粉”一名的由来,一无物证,二无书证支持,三年前在保定的卫生、公安两家调取的材料中无此名称;而三年后石家庄的警方调取的材料中均冠此名,(在后来的庭审中,被告白医生认为:“白氏皮乐粉”是石市办案的公安人员起的名称)。在送往各有关检测机构检验过程中冠此名误导为制剂与事实显然不符。进一步说明省药检所的检测报告与鉴定结论在鉴定对象方面有严重错误。
3、2004年6月7日李艳青死在租住的房子内,经现场发现的127小包药粉公安机关并未当场提取,直到7月21日保定市卫生局指派的二名工作人员来取样品时,已经在郊区农民家存放了44天,这期间的保管情况不详。取走三大包(60小包)后,剩余的67小包在石家庄一无保管人、二无保管地址、三无存放容器和封存手续。又加之三年后让被告辩认时对其颜色有异议,三年后的被检样品与三年前的是否同出一源?这可能是石家庄与保定两地样品送检结果反差的原因。
4、李艳青04年6月2日晚开始服药,历经3日、4日、5日、6日晚死亡。从吃药开始存活四天。根据郭景元编著《法医鉴定实用全书》469页对砷毒理作用的表述:“……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后存活一周以上者,从毛发中均可发现较多的砷。”李**存活期只有四天,头发中不应该检出砷。即便李艳青头发中有砷,根据郭景元编著《法医鉴定实用全书》469页砷毒理作用:“……砷积于毛发的近端,随着毛发的生长而固定于原节段中,所以从毛发生长速度每日平均0.1-0.4mm和分段测定砷含量,可以估计砷进入人体的时间……”的表述,李艳青存活期四天,头发有砷也是在头发近端的1mm左右处,用剪刀取材是取不到的。从死者埋葬三年尸体取材看,确含有大量的砷。全部检测结果是:棺材四周土壤砷含量最高;尸体曝露的头发、指甲较高;尸体内的骨头最低且不超标。
埋葬三年间下大雨、附近浇地棺材进水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极大。
那么这位花季少女李艳青是否系三氧化二砷中毒死亡?回答是明确的: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分析,高概率提示没有排它性!逻辑推导存在高概率的不可能。而公安部物证检验的胃内容物和心血中检出“灭多威”农药中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论是无法否定的。

四、仗法执言、遵科学依证据为被告人力辩无罪。
2008年12月3日,被超期羁压、历经一年零五个月的被告白医生,终于盼来了法庭第一次公开审判,当她看到庄严肃静、国徽高悬的审判法庭时她哭了,她期待着公正的审判能够为她洗清冤枉、还她清白!所以她在法庭上陈述的主题就是“我冤枉!”
辩护人要通过论理、引证以说明被告如何冤枉!我从以下几方面依科学、依对证据的分析为她进行了辩护:
1、全案资料表明,关于李艳青中毒的症状与砷中毒症状明显不符、尸体征象也不符合砷中毒特征。证人蔡女士和死者的同事证明死者生前主要症状是:眼睑水肿,全身无力等,入卷的《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给我们以最好的回答(见卷75—78页):急性砷中毒的症状主要是神经麻痹和胃肠腹泻型;亚急性砷中毒症状主要是慢性胃肠炎、中毒性肝炎并发黄疸、皮诊及皮肤过度角化等,在指甲上可以出现1—2mm白色横纹等。这些砷中毒特有的征象在李艳青生前没有任何记载。砷中毒死亡的尸体征象迁延至数日后死亡者心、肝、肾等实质器官脂肪变性,本案的尸解报告的病理诊断也没有这些。可以说,从死者生前的临床诊断和死后的尸体征象方面都不支持砷中毒及砷中毒死亡!
2、李艳青吃了含砷的药物体内有超出常人量的砷是正常的。从检测数据看致命的概率极低、不致命的概率确极高。北京矿治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8月10日对李艳青肝、脾、肾标本的检验数据表明:各项数据刚刚超过死亡的最低限值,这是公检部门认为有可能致死的理由;但我们还应当看到体内砷到达此数据后并不死亡,如:
肝砷检出值的2.35刚刚超过最低值2.0。但上限还可以到120。显示在此值死亡的概率极低。
脾砷检测值0.532刚刚超过最低值0.5。但上限还可以到 62。显示在此值死亡的概率极低。
肾的砷检测值0.530刚刚超过最低值0.2。但上限还可以到70。显示在此值死亡的概率极低。
绝大多数的病例在此数值以上才死亡,提示被害人高概率不是砷中毒死亡。逻辑推导不能得出必然死亡结论。
3、公安部的检验结论告诉我们李艳青的死因是农药中毒。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经查阅有关资料:农药灭多威的半数致死量(LD50)是12—18mg/kg。而剧毒农药敌敌畏的半数致死量(LD50)是25mg/kg。它比敌敌畏的毒性还强。对于这样一种剧毒农药在死者的胃中检出,心血中也检出,道理是明摆着的:死者生前不仅经口服进了灭多威,还经过消化道进行了吸收。更有意义的是:在死者的心血中还检出特效解救药莨菪碱,莨菪碱(包括东莨菪碱、山莨菪碱)其注射剂专门用于解救有机磷和灭多威中毒的。公安部这一权威性的检测结果告诉我们:死者生前不仅喝了农药还发生了抢救过程,抢救的大夫发现了灭多威中毒的特有症状比如瞳孔缩小等,给予心脏内注射了特效解救药品莨菪碱,李**是农药中毒抢救无效死亡。侦查机关隐匿了这些材料。
4、开处方配药是医生的权利和职责,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处方药需要审批。从白医生07年7月24日的笔录、法庭查明的处方以及除2004年6月2日开具此药以后未发现同配方药物等可以得到证明。医生开处方配药是不需要审批这是公认的事实。省药检所之所以认为应当审批而未经审批是因为公安机关人为起了一个名称 “白氏皮乐粉”代替了处方药,误导为一种固定处方的制剂所致,而认定为固定处方的制剂又缺乏证据支持,所以省药检所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审判长、审判员:对于花季少女李艳青的不幸身亡我同样感到十分的悲痛!但卷中的证据又不能不使我依事实和法律说话:被害人李艳青系喝“灭多威”和“氯氰菊脂”中毒死亡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保定市卫生局与公安局于2004年依法办理此案已经结案。三年后石家庄警方又重办此案,将原本的处方药毫无根据地起名为“白氏皮乐粉”,在委托各相关检测部门检验过程中一路误导为制剂,不仅取得了省药检所的假药鉴定文件,还重新开棺验尸,将埋葬三年无法排除土壤污染的砷推断为中毒因子,将来路不明的药物中砷的检测报告引入到案中来,使合法行医状态下的白医生无端被逮捕和起诉!本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比较清楚的错案!肯定性证据明显不足,而否定性证据即确实又充分,请求人民法院祥察,依法、依科学公断此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宣告被告人白**无罪!”
又一起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发言在堂上唱响,法庭能否采纳我的意见我没有考虑更多,但我相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辩护人在法律面前只能认事实、在事实面前只能认法律!此仍法律工作者永恒的立场!
…… ……
五、尾声
2010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一年有余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本案的被告没有被宣告无罪,也没有判处有期徒刑,而是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白医生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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