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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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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脑梗死,医院开颅减压后人死了
更新时间:2018-11-11

保定医学律师张荣安经典案例

患者双侧小脑发生脑梗死后,医院主动作家属工作实施“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为止血输入白眉蛇毒凝血酶,输到第四天瞳孔全散大了…….

一、患者就诊及治疗经过。

患者李某、男、44岁。因2天前头晕、呕吐两次,休息后稍好转。第二天出现肢体活动稍差就诊于保定市脑血管病医院就医(2016-6-9日上午9时),行头颅MRI检查,诊断为双侧小脑大面积梗死(新 ),陈旧性脑梗死。约11时带着片子及报告来到保定市另一家综合医院。该院神经内科医生看过两张片子后,认为两侧小脑都有梗死,以急性脑梗收入院。

入院后,医生提出作开颅手术,陪同亲属不同意,经过再劝说后,签订了手术同意书。

当晚20点,医方又作了CT片进行核实,诊断为:1、双侧基底节,放身冠腔隙性脑梗死,双侧小脑半球缺血性脑梗死,2、脑室、池系统扩张,脑沟、裂增宽。

21时将患者推入手术室作“颅凹正中开颅,去骨瓣减压术”。约 1:30分(6月10日)出手术室转入ICU病房。给予输“白眉蛇毒血凝酶”1ku,每日二次静滴。三天后的6月13日发现患者双瞳孔散大,停止了用药。

6月14日开始进行全面检查:作螺旋CT检查报告:脑干腔隙性脑梗死。医生在入院记录上补充诊断:“右侧胫后静脉血栓,右侧大隐静脉(膝下段)血栓形成,脑干梗死。”

6月14日行气管切开术。6月15日出现呼吸停止,用人工辅助呼吸,输抗菌素控制“肺部感染”。

6月26日螺旋CT检查报告:……双侧小脑半球、脑干、左侧枕叶多发脑梗死,病变较前范围增大,部分病变其内略高密度,余基本同前。双肺炎症较前加重…..。

7月1日停用人工呼吸机,返回普通病房,但体温未下降,用美罗培南和万古霉素治疗“肺部感染”。

7月14日患者出现心衰,7月15日17:10分死亡。医方认为:双侧小脑大面积脑梗死及脑干梗死造成患者病情加重,呼吸心跳停止危及生命是死亡原因。

关于患者死亡后未作尸检,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经查本次手术前与医院签订知情授权委托书的是患者的妻子及父亲。在不同意尸检的材料上签名的是患者的弟弟。

二,鉴定及诉讼结果。

查阅上述病历,发现以下问题

1、手术前检查不详细,漏诊脑干梗死。病历显示:患者于2016年6月9日11时37分入院,20时转入神经外科并履行手术知情同意手续。21时被推进手术室,相关的检查不彻底、不充分。医方的术前诊断主要是双侧小脑梗死,认为这是新的。这是医方在看了患方提交的保定市脑血管病医院头颅MRI片子后作出的。但认真查阅该 病历片,明显漏诊了原发性的“桥脑”梗死。后来补充诊断有“脑干梗死”,这是在6月13日患者术后4天瞳孔散大、在14日的全面检查中CT报告显示的。误诊脑干梗死,术前告知不充分,必然会影响到是否适合进行去骨瓣减压手术的考量和选择。

2、手术指征不明显,未经保守治疗即推荐手术,且选择手术时机不准。术前脑桥显示有原发性梗死。颅凹去骨瓣减压术的手术指征是脑水肿、颅内压增高、脑干受压或者第四脑室移位变形等,但本案的病历和MRI、CT片子中无此征象:

2016年6月9日9:40分的保定市脑血管病医院头颅MRI报告:“……脑室系统稍扩大,脑沟、脑池略增宽,中线结构居中。”再看片子显示:第四脑室形状未变形,看不到脑干受压前移的征象。

2016年6月9日20时13分医方在术前1小时的最后一张CT片报告:“……脑室、池系统稍扩张、脑沟、裂稍增宽、加深,中线结构无移位”,CT片显示:第四脑室也未变形,无脑干受压前移的征象。

以上片子是手术前两家医院拍照的,清楚地显示患者脑中线无左移或右移≥5mm;也无小脑水肿向前推脑干至第四脑室变形。证明根本无颅压增高的征象,手术指征不具备,手术指征未选择好。

3、术后为止血,输入促凝的白眉蛇毒凝血酶,发生大面积脑梗死亡。手术完成已是2016年6月10日1点30分。1点40分时,医生下医嘱“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1ku,续静滴2/日”,连输了四天。直到瞳孔散大停止输液。

该药是一种新药,从批准之日起在它的说明书上就有“禁忌1、虽无关于血栓的报导,为安全计,有血栓病史者禁用”脑血栓就是脑梗死,禁用就是不准用。医疗技术规范是约束医务人员行为的规则。身体其他部位如“6月14日检查到的“左侧胫后静脉血栓、左侧大隐静脉血栓(膝下段)血栓形成,”等这些情况对比,无法排除是违规使用促凝药物导致的结果。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采纳了上述意见,考虑到本病发病急,病情严重、范围广和死亡率高;现代医学对脑干梗死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等因素,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对死亡的结果负次要责任,对未尸检死因不明的责任问题,因超出医疗鉴定范围,请法庭结合相关材料审理后再认定。

2018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例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医方具有医疗过错负次要责任,按40%比率赔偿原告方共计损失199881元。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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