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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血压硝酸甘油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9-11-13

低血压硝酸甘油医疗事故

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542号

2012年4月26日,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医院赔偿XX因患者刘XX死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592380元[其中:医疗费1912.5元、殡仪馆相关费用6700元,法医鉴定费(死因)8500元,丧葬费22839元,交通费3360元,死亡赔偿金4779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上述赔偿款项621267.5元,减去XX医院先期垫付的28887.5元得出实际损失为59238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XX因腹痛2天于2011年11月26日22:53分至XX医院急诊科就诊。27日18时再次出现剧烈腹痛、畏寒高热,19:40分至XX医院复诊,22:30分收入院。28日0:20分告病危,2:10分病情恶化,抢救无效于4:27分临床死亡。

2011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书,XX医院同意先垫付法医鉴定费8500元和丧葬费20387.5元。2011年11月30日,双方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死亡原因。2011年12月2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1)病鉴字第B7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刘XX在颅脑损伤术后、脑实质内软化灶形成及部分血管周围性炎、胆囊结石、胆囊炎、脂肪肝等病理改变基础上,出现心肌间少量炎症细胞浸润及心电图异常,故符合心源性猝死。

2012年4月26日,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XX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双方均同意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本病例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3年1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3)临证字第1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析:

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分析认为,医方在患者11月27日第二次复诊及入院后对呼吸困难、血压下降、心率增快等重要生命体征的改变认识不足,未给予密切观察和相应处理;在低血压、休克、急性左心室收缩功能不全时使用硝酸甘油、信他乐克属于用药禁忌,可能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据此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病情严重,由于伴有多脏器炎症的急性心肌炎临床表现复杂,早期症状无特异性,难以早期诊断,而且疾病发展一旦出现心脏损伤的征象后进展迅速,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做出正确的诊断,且该患者病情发展迅速,又发生在基层乡镇医院,医生不仅受到观察病情所需时间的限制,也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明确诊断,给予正确处理。故分析认为患者病情严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存在的过错是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

审查意见为:XX医院在刘XX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XX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XX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XX医院提交的供鉴定的病历材料有虚假,XX医院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要求重新鉴定。XX医院对该鉴定结果也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认定事实不清,要求重新鉴定。2013年3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双方的异议进行了回复,主张其鉴定的病历资料已经过双方质证和认可,医方存在的过错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21-40%,鉴定过程符合程序。双方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另查明,2013年1月12日,XX医院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支付鉴定费9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医院对刘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具有专业性。XX医院诊断过程中的证据原审法院已组织双方质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XX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并依法作出了鉴定书。粤南(2013)临证字第1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医院在刘XX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XX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双方对该鉴定结果虽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均未能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XX医院在刘XX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XX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因XX医院在患者刘XX2011年11月27日第二次复诊及入院后对呼吸困难、血压下降、心率增快等重要生命体征的改变认识不足,未给予密切观察和相应处理,在低血压、休克、急性左心室收缩功能不全时还使用禁忌用药硝酸甘油、信他乐克,XX医院应对XX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XX医院应按照实际损失的35%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一、东莞市XX镇XX医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1302.5元;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低血压硝酸甘油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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