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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胫骨平台骨折手术后感染腓神经损伤
更新时间:2021-08-20

医疗事故胫骨平台骨折手术后感染腓神经损伤


2010年10月14日,原告因外伤后到被告医院治疗,后被告以原告“左胫骨平台”诊断,收住入院,并于2010年10月16日在全身麻醉状态下对原告进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复锁定钢板内固定+进口WRIGHT人工骨植入术”。但此后原告出现局部感染、左腓神经损伤等情况,并且此后经多方医治均未能完全治愈。原告现存在左下肢明显的功能活动障碍。被告在本次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局部感染以至左腓神经损伤,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就此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协商解决,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浙江省,,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本院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委托了,,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临床学鉴定。,,大学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了鉴定意见。

本院在庭审中出示了,,大学司法鉴定所的(2013)临鉴字第480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目前残留左下肢活动及感觉障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在原告的损害结果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在16%-44%(参考均值25%)为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25%计25449.8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7449.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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