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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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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与处理实务
更新时间:2011-10-19
交通事故赔偿与处理实务

在深圳做交通事故的律师很多,自已也做了不少,和同行交流与分享心得,同时在自已接触的不少受害当事人时,感觉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处理的程序而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时机而感到婉惜,开始很好处理的案件,到最后又要很费劲的来尽量挽回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希望当事人更多的去听听专业律师去怎么建议的,

而不是越快拿到钱越好。往往快反而拿的少,非常不利于自已的利益。整理些以往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先看判决再分析,相信对你会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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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邱**,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码:***。



被告1:廖**,男,汉族,

被告2:李**

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代表人:

原告诉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审判。。。

原告诉称,2010年月日,被告1驾驶的粤B0790**号车沿深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深大北门路段时,车头与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被告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着原告)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被告1,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1,被告2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拾级伤残。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各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9175.88元,后续治疗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2945.29元,交通费1497.7元,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5848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7932.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29.11元,共计129269.99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1与被告2未做了答辩,开庭时缺席。

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粤B07**号车仅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并未为原告垫付任何费用,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我公司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月日,被告1驾驶的粤B07***号车沿深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深圳大学北门路段时,车头与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李传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原告)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被告2,原告受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与被告2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南山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南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1与被告2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些事故的责任,故被告1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2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的损失是被告1与被告2共同侵权所致,被告1,被告2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1、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19175.88元,有医疗费票据,病历为证,本院对此金额予以确认;2、关于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原告住院3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50元;3、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原告确认住院期间由被告1护理原告,被告1护理原告35天,被告1的误工损失应为2693.25元;4、关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原告及其家属为原告治疗去医院多次,对此请求本院酌情支付800元,对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付;5、关于原告请求的鉴定费属于合理费用,本院给予支付;6、关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虽然原告未提交其购买有关营养品的发票,但考虑以原告受伤后确有加强营养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原告营养费损失为1000元,对于原告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确认;7、关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可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1年月日,误工时间共55天;8、关于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残废赔偿金,故残疾赔偿金包括两部分。本院对原告构成拾级伤残鉴定结论采信,原告为农村居民,原告提交居住证,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帐户清单,社保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可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其父亲为城镇居民,但未提交相关户口本或相关户籍证明,本院按照农村居民计算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原告父母及儿子需扶养,共计65014.8元,对原告过高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9、关于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牙齿受损,原告请求计算费用,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10、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因身体受伤而遭受一定程序的精神损害,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付。

综上,。。。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08469.03元;

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6586.4元。

三、被告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745.53元。

四、被告2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37.10元;

五、被告1,被告2对对方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73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1负担40元,被告2负担15元,被告3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协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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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崇律所李娜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对于受害方,首先积极治疗,住院的病历本,拍的片子,发票,出院医嘱都可保存好原件,出院时医生开的医嘱非常的重要,要注意写明:1、住院期间的有无护理,护理人员一名还是二名,证明有护理费的依据。2、写明"加强营养",证明营养费的依据。3、写明出院后全休几个月,全休期有无护理,护理人员一名还是二名,证明出院后休息期的误工费,及护理费。

出院后去法定的鉴定所作司法鉴定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一般可以选择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从一级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根据伤残等级及计算出相应的赔偿数额。

证据方面准备:1、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医嘱)、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情况证明表,工资表及完税证明,收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发票联、户口本,车费发票等等。

上述的资料整理齐全后交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交通事故虽说操作相对简便,但是中间细节的东西需要严格把握,一个证据的缺失就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千差万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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