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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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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1-10-19
劳动纠纷在这个人与人的劳动关系的社会里普遍存在的现象。

自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填补并完善了劳动关系中不少空白点。在处理不少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大多是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如何认定,工伤如何鉴定,如何计算赔偿标准等等事项。以自已帮助当事人处理的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劳动纠纷的处理,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

2011年2月初,徐先生通过同事介绍来到律所找到我,把详细情况叙述了,并且依据我的分析准备好了证据:工牌及劳动合同(证明有劳动关系),银行清单工资打款凭证(证明平均工资数额),1996年入职时的押金单(证明1996年开始成立劳动关系),社保清单(证明未足额购买社保并且有段时间成立劳动关系且未购买社保),调岗通知(证明未经劳动者同意而擅自调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证明劳动关系因公司违法行为而解除)。

徐**于1996年8月起就职于公司工作,任公司的清洁工职务。工资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1483元。公司自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与徐**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5月未给徐**购买过任何社保,自2001年5月至2011年3月31日止购买社会保险也未按照徐**实际工资购买。同时2011年2月6日公司未经徐**的同意将徐**擅自调岗。公司一直无理由的拖延支付徐**相应的加班费。

2月2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请求裁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313元(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11个月,月工资1483元。)请求裁决向徐**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245元,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483元。请求裁决加班工资从2008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共计30232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7年12月至2011年3月社会保险费。

经过仲裁委的开庭审理,我们申请方申请同事张**任公司的清洁工作为证人出庭做证,证明每天都要上班八小时,一年到头没有一天的休息日,证明加班的事实。依据证据与事实公司方希望与我方代理人进行调解。经过仲裁委在中间的调解,最后以42000元的赔偿款并且补交社保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于五天内付赔偿款。

最后当事人很满意的顺得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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