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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应该由单位赔还是个人赔?
更新时间:2019-10-31

上海劳动法律师常越律师接手的众多劳动官司中,有一类特定类型的案件,对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判断尤为重要,那就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伤害的案件,如果是认定双方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员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保和公司来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项目,而员工也需要走工伤认定程序,之后再根据工伤伤残等级来要求赔偿。因此,无论是对于单位还是员工,两种程序都是截然不同的,判断自己属于哪一类关系,对于诉讼的结果及成本投入都有很好的参照意义。

首先,如果员工系经介绍进入公司工作,未经正式的招录程序入职,未填写《入职申请表》等,未录入公司考勤系统等都是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另外,如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也未在单位缴纳社保,工作形式非常灵活、松散,没有固定工作时间,不需考勤,不具备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接受公司的行政管理,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也宜认定为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后,员工工资是个人名义发放,公司未直接向其支付工资报酬的,也易被认定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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