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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杰、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10-23


2017)京0114民初1267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7-08-03

原告:张某,男,198912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575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杨某杰,男,197910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张某诉杨某、杨某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故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松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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