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6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7-08-03
原告:张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杨某杰,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张某诉杨某、杨某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故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松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