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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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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民间借贷的一般审什么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19-10-19

案情简介

上诉人林某因与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上诉人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翁某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被上诉人翁某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林某某关于要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主张,据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林关于陈某、翁某应偿还借款本金25.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上诉理由,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上诉人陈某关于本案债务已偿清之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翁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上诉人林某某要求被上诉人翁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关于“翁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之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林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法院判决: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林某琴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1175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6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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