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代理原告贾某1与被告贾某2、被告贾某3、被告贾某4、被告贾某5继承纠纷一案,我方代理人提供一份未签字的遗嘱,据此主张继承其父亲的全部财产,被告贾某2、贾某3、贾某4、贾某5均认为遗嘱是假遗嘱或者无效遗嘱,同时质疑贾某1对父亲尽了义务。并提供了被继承人生前签过的材料文书,目的是让法院认定该遗嘱不发生效力。
在我所律师办理案件时,首先发现我方代理人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在主张全部财产时,处于劣势地位。于是为其做了两手准备,一是调查取证,证明被继承人书写具有困难;二是收集赡养证据,争取多分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继承享有上述遗产的40%,贾某2、贾某3、贾某4、贾某5四人分别继承享有上述遗产的15%。在证据处于劣势的情形下,我司律师准备充分,步步为营,在法院对代书遗嘱不予认可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化利益。
同时需要提醒,遗嘱签订需规范化、合法化,我司同样提供遗嘱签订系列服务,为广大家庭规避继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