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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才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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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1-10-14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案

2007年8月23日,李某驾驶鲁VFW###轿车行驶至新华路与宝通街交叉口西200米处,将步行的刘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给刘某造成了损失,李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4715.5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29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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