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元欠款;
2、因此案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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