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岳延彬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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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昆山致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11-18
案情摘要:
原告于2010年上半年接受被告委托,对被告提供的模具材料进行加工,被告支付加工费和税费。原告遂于2010年4月至2010年7月期间对被告提供的模具材料进行加工,并及时向被告交付加工后的产品,被告也予以接受。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告开具了编号为0085103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0年7月29日向被告开具了编号为0085474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发票价税合计13539.35元,然被告收到发票后一直未支付加工费和税费。
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3539.35元,分三期支付,于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3539.35,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若被告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再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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