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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延彬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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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更新时间:2011-11-18
案情摘要:
吴江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于2009年9月,经预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他人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4100元,其中税款84869.25元,且已全部抵扣。2009年11月,王某某介绍他人为吴江裕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740元,其中税款16962.22元已全部抵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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