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农村信用社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
李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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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张某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农户最高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并由姜某等5人共同作为保证人。后因为张某没有偿还借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农户最高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有效,张某借款未还,被告姜某等人对借款的保证方式是共同连带责任保证。判决张某付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5万元及利息,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姜某不服原审判决,委托本人作为其二审代理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人认为从签订合同的目的看,是成立五户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的也是五人,因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成立五人联保小组。而实际上,该案的保证协议上另外二个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五联保协议因缺少当事人的合意而未成立。姜某对另外二人不是本人签名的事实并不知道,对该保证关系未成立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证关系未成立,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上诉人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用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了姜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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