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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无故拒付货款,被上诉人成功追回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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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6日,上诉人(买方、甲方)广州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卖方,乙方)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LOGO系统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如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50%的款项(117485元)。但在被上诉人将货物运达施工现场并对标识LOGO进行安装之前,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总价款的30%的款项,同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先行安装,被上诉人遂于2010年9月30日将三个标识LOGO安装完毕,并交付上诉人使用至今。后上诉人、被上诉人未就安装的标识LOGO进行调试、验收,上诉人亦未向被上诉人再行支付款项70491元,被上诉人遂诉至原审法院。


在本案中,我所(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卖方,乙方)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方,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标识LOGO系统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是上诉人、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定作方,被上诉人是承揽方。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70491元,符合合同的约定,原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最后,本案的审理结果: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7049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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