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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与中国石油XXXX销售分公司支付加班费、工资差额一案
更新时间:2019-09-06

X系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XXXX销售分公司公司员工,因认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XXXX销售分公司未向其支付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及其生病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XXXX销售分公司发生争议,于201893日肖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XXXX销售分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20181016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

X诉称他于20117月在该公司处工作,刚开始从事加油员,后先后在运维岗、计量岗、稽查岗、配送岗从事工作,在从事配送岗及稽查岗期间,除正常上班外,多次加班,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补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17147.13元;肖X还诉称他在2018522日在上班途中意外受伤住院,于2018713日伤愈后出院继续上班,其住院期间,公司发给他的工资低于地最低标准,因此要求公司补发其67月份工资1796.89元。

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XXXX销售分公司公司则认为,其并未安排肖X加班,其从事的是其份内的工作,不应支付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其67月份的工资且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过开庭审理后,裁决结案。裁决驳回肖X肖政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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