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5日,原告之母谭某到宣恩县某医院待产,次日凌晨零点33分,顺产一男婴,即原告小元,原告小元出生后发生窒息,经抢救后转入其它医院治疗,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此后,原告小元多次因缺氧缺血性脑病及其病发症入院治疗。2013年7月31日,原告小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中经重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宣恩某医院对原告小元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自向疾病共同国素导致目前患儿损害后果。因原告小元年龄太小,无法进行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2014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进行了调解,由宣恩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20年,小元已年满7周岁,已经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于当年7月23日再次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小元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之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宣恩某医院一次赔偿原告小元各项费用合计80余万元。
律师点评:
发生医院损害后,要进行合理合法的维权,应当第一时间封存病历资料,保留相关的证据,同时也要保管好后期为康复治疗所产生费用的各项票据,以便维权。
本案中,虽历时七年,但原告小元终获赔偿,正如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所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